纪行为包括:
1.没有许可或妥善因由而擅离职守;
2.当值时睡觉;
3.对良好秩序及纪律有损的行为;
4.执行职责时怯懦;
5.违反警察规例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警察命令;
6.不服从上级;
7.由于昏醉而不适宜执行职责;
8.疏于职守或忽视命令;
9.装病;
10.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或在关乎警队履行任何职责或职能方面,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
11.不合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权能,引致其他人或政府蒙受损失或损害;
12.蓄意破坏政府财产或因疏忽致令政府财产遗失或损坏;
13.其行为刻意致使公共服务声誉受损。
对违纪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警诫;
2.谴责;
3.严厉谴责;
4.延迟或停止增薪;
5.没收薪金;
6.降级;
7.迫令辞职或退休;
8.革职。
《警察(纪律)规例》对违纪个案的调查程序和处分权限都规定得很具体。对警署警长以下初级警务人员的纪律处分程序,由1名警司组成适当审裁体,委托1名督察主持;对督察级人员的纪律处分程序,则由1名总警司以上高级警务人员或警务处长委任的委员会,或布政司委任的委员会组成适当审裁体,委任1名警司主持。违纪者须到受委人席前应讯,凡不认错的均由适当审裁体组织聆讯。对违纪警务人员的处理,各级职责明确,在执行中有职有权,案件查处快,执纪力度大。
第二节警队的内部监督系统
一、投诉及内部调查科的功能
投诉及内部调查科是香港警队的内部监察机构,隶属警务处“丁”部门的监管处,直接向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负责。投诉及内部调查科的主要职责是监察所有针对警队或警队人员的投诉,并就针对行使或声称行使警务或政府权力的当值或休班警队人员(含警务人员、文职人员和雇员)所作的投诉进行调查。
投诉及内部调查科总部由一名总警司管辖,辖下包括投诉警察课和内部调查课。科总部在港岛、九龙及新界的非警察建筑物中设立三个总区办事处,直接接受市民以口头、函件或电话方式进行的投诉。此外,市民亦可向任何一个分区、警署或任何一名警务人员投诉。接受市民投诉的分区、警署或警务人员须记录并上报单位指挥官和投诉警察课。
投诉及内部调查科对于轻微投诉,一般经总区指挥官转交分区指挥官,或经处长委任为警队纪律主任的警务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程序是指派一名督察级以上人员主持,循简易程序解决,即由调查人分别传召被投诉人和投诉人盘问,作好记录,对违纪人员进行口头或书面训诫,并记入本人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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