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89章 186.节目播出完毕_谈个恋爱就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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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加夜改,大家明天刷新就行,本来不想写的,但是妈的,还是要加油写到100万字。)

  真如此的话,它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和上面阐释的、不可妥协的自我中心理论达到调和呢?这似乎表明,这样一个人的价值观最终只能来源于他自己:如果他反而承认存在着社会认可的有约束力的义务,难道不是在放弃自己的基本独立,因而又一次屈从于表面的、外在的东西吗?

  对于这个显而易见的难题,康德自己的实践理性学说可能已被援引来提供解答。根据这一学说,道德主体努力与自愿接受的原则达成妥协,这些原则通过了康德的“绝对命令”——人的行动准则可以“通过意志力成为普遍规则”——中所体现的连贯性的检验。对于“理性的本性”而言,尊重这种连贯性是内在的;对道德行为者来说,这一“理性的本性”是所有人通常都具有的。因此,可以认为,如果伦理模式的个体要表达B所说的“其内在的本性”,那么用符合所提到的要求的规则来约束他的行为就够了,这可以保证上述规则得到普遍的接受。不过,法官是否希望认可如此严格而正式的陈述,我们还很不清楚。并且,《平衡》中实际表达的内容所指向的是黑格尔而不是康德研究这一问题的方法。此外,黑格尔还批评康德的道德标准过于抽象,无法提供明确的指导;批评它只要在决定其普遍的运用时没有产生矛盾,这一标准似乎对任何原则都说得通,连最不道德的原则也不例外。相反,我们应该认识到,道德义务“植根于公民生活这一沃土中”。换言之,只有真实社会中的实践和制度才是道德要求的内容与权威的来源。这些实践和制度构成一个清晰的框架,伦理模式的主体能够理解其基本原理,并且就这一框架来说,他作为一个自由的、果断的存在可以完全发挥其潜能。在这里,个人的渴望和集体存在的要求之间没有冲突。个人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他对社会强加给他的义务和责任的体验不是表现为外在的约束,而是表现为赋予价值观和利益以客观形式,他在内心里认为这些价值观和利益就是属于他自己的。这样,个人良心的要求(康德正确地强调了这一点)和以社会为基础的道德生活观的内在要求二者最终得以调和。

  必须承认,黑格尔的理论建立在某些值得怀疑的设想上,这些设想关乎他所观察的不同社会的理性结构,与他的历史哲学也相关,它们引出的话题在此还无法讨论。不过,法官有许多话暗示,他所理解的伦理模式符合之前所概述的黑格尔关于道德(Sittlichkeit)的观点。例如,他说,我们不能认为,伦理模式的个体必须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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